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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规则――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规则――交割制度
编辑者:金鑫证券研发部 来自于:金鑫证券网 发表时间:2007-10-5
   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冲平仓;二是实物交割。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但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

    1、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分基本分为集中性交割和分散性交割两种。集中性交割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商品交割基本以集中性交割为主。分散性交割则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商品交割基本以分散性交割为主。这种方式扩大套期保值企业现货交割的选择时间,更适应于现货企业的需要。

    2、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3、实物交割程序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割为例,目前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交割月买方会员无权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于当日收市后采取计算机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会员找出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会员。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

    4、交割违约的处理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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